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18個熱門問題
1.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答:納稅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扣除。
2.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義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地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3.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答: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4.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主體是誰?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該留存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6.夫妻雙方無住房,兩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無住房,可以分別扣除。
7.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時享受嗎?
答:不可以。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選一。如果對于住房貸款利息進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對住房租金進行抵扣。反之亦然。
8.納稅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納稅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賃扣除的起始時間為租賃合同約定起租的當月,截止日期是租約結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9.合租住房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嗎?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個人(非夫妻關系),若都與出租方簽署了規范租房合同,可根據租金定額標準各自扣除。
10.員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嗎?
答:如果個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11.某些行業員工流動性比較大,一年換幾個城市租賃住房,或者當年度一直外派并在當地租房子,如何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答:對于為外派員工解決住宿問題的,不應扣除住房租金。對于外派員工自行解決租房問題的,對于一年內多次變換工作地點的,個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更新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允許一年內按照更換工作地點的情況分別進行扣除。
12.個人的工作城市與實際租賃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條件扣除住房租賃支出?
答: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實際租房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實際工作地城市的標準定額扣除住房租金。
13.我是鐵路職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無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專項附加扣除?
答: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及其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沒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14.公租房是公司與保障房公司簽的協議,但員工是需要付房租的,這種情況下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這種需要保留什么資料留存備查呢?
答: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標準定額扣除。員工租用公司與保障房公司簽訂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報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應當留存與公司簽訂的公租房合同或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15.納稅人公司所在地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沒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項目,按照哪個城市的標準扣除?
答: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納稅人的任職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職受雇所在地與實際工作地不符的,以實際工作地為主要工作城市。按照納稅人陳述的情形,納稅人當前的實際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應當按照北京市的標準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6.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應當按北京還是燕郊的標準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納稅人當前的主要工作地,應當按北京的標準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7.我年度中間換租造成中間有重疊租賃月份的情況,如何填寫相關信息?
答:納稅人年度中間月份更換租賃住房、存在租賃期有交叉情形的,納稅人在填寫租賃日期時應當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經填報過住房租賃信息的,只能填寫新增租賃信息,且必須晚于上次已填報的住房租賃期止所屬月份。確需修改已填報信息的,需聯系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修改。
18.《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處所說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斷?
答:納稅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納稅人已經取得自有住房產權證或取得購買自有住房時的契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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